来源:乐山师范学院 更新日期:2016-06-11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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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章程
乐山师范学院是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乐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乐山教育学院合并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致力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坚持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着力培养德才兼备、身心健康、职业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注重内涵发展、质量提升,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学校发挥教师教育优势,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始终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采取多元化模式,扩大社会合作,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第八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确保社会公众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教育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