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更新日期:2017-02-15 15:10
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17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323。
第二条 学院地址:成都市成洛路828号
第三条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的举办方为四川树德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我院为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我院各专业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具印注明有学生所在院(系)、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单独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院的单独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单独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单独招生的招生与录取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院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单独招生报名、信息核准、公示、录取工作。
第八条 在单独招生录取过程中,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 招生原则
第九条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程序规范、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严格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条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实行“招考分离”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中凡有直系亲属报考者,该员工不得参与当年学院的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单独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并严格遵守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对单独招生院校计划数的有关规定,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领导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单独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与《四川长江职业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十四条 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总计划2880名,单独招生专业共计29个。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如下表:
第五章 招生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 招生范围:四川省。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报名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已经取得考生号的四川省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高中阶段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复员军人。
第十七条 招生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通过四川长江职业学院网站(http://www.sccvc.com)上的单独招生报名系统报名,也可到我院招生就业处办公室现场报名。报名截至日期:2017年3月14日24:00前。
第十九条 每位考生在报名时,从普高类、中职类中选择确定一个报考类别(每名考生限报一个类别),填报两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配志愿。
第二十条 考生报名信息须与四川省教育考试院采集的高考报名信息一致。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考生名单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公布名单内的考生方可到校参加我院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出《四川长江职业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报名表》或来校现场打印,报名表需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考生来校报名资格审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长业职业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报名表;
2.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可通过网上或在现场缴纳报名考试费130元/人,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然后领取准考证。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由文化考试和综合测试两部分组成,综合测试采用面试或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法。所有考生都需参加文化考试,普高类考生需参加综合素质面试,中职类考生需参加技能测试。
第二十五条 文化考试
1.考核对象:全体考生参加。
2.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3.考试地点: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成都市成洛路828号)。
4.考试时间:150分钟。
5.考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各100分,合卷考试,总分300分。
6.试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试题分普高类、中职类,由学院组织考试、评卷。
第二十六条 综合素质面试
1.考核对象:普高类考生
2.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普高类考生主要进行表达能力、逻辑思辨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心理素质、职业适应性等方面的综合素质面试。
3. 综合素质面试成绩总分为200分。
第二十七条 技能测试
1.考核对象:中职类考生
2.学院聘请专家(包括部分行业、企业专家)成立专业技能测试专家组,对中职类考生进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技能测试内容为所属专业大类专业技能操作及综合能力。
3.技能测试成绩总分为200分。
第二十八条 单独招生录取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政策。
第二十九条 2017年单独招生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表
第八章 录取
第三十条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厅规定的“由学校负责,建立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单独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考生的基础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采集。
第三十二条 除单独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院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考生成绩
1. 普高类考生:由文化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面试成绩相加为考生的成绩总分;
2. 中职类考生:由文化考试成绩与技能测试成绩相加为考生的成绩总分。
第三十六条 录取原则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考试人数和考试成绩的总体情况划定录取总分最低控制线。在达到最低控制线且政审、体检合格的考生中,分专业、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由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若该专业一志愿未录取满额,则从未录取且填报有专业服从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7天(4月4日至4月10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愿意放弃本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须由考生本人到学院招生录取小组签署放弃本次录取的书面文件,逾期不再接受放弃录取申请。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间,如有考生放弃录取,则在未录取的线上考生中择优补充录取。公示期无异议的拟录考生由学院在期满后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学院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免试条件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考生,须在考生报名期间,凭获奖证书原件,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可免试录入相关专业。
第三十九条 新生注册和复查
1.经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缴费。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条 时间安排
1.2017年1月9日(8:00)至3月14日(24:00前),考生可在学院网站(http://www.sccvc.com)上报名缴费或到学院招生处办公室现场通过网络报名并缴费。
2.2017年3月15日至16日,学院到省教育考试院核对考生基础信息。
3.2017年3月17日至22日,在学院网站上公布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拟参加本校单招的考生名单。
4.2017年3月24日(周五),考生到学院招生处办公室交验相关报名材料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并熟悉考场。
5.2017年3月25日(周六),上午9:00~11:30,文化考试;下午13:00~17:30综合素质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6.2017年3月31日,考生在学院网上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7.2017年4月3日,学院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8.2017年4月4日~4月10日,在学院网站公示普高类与中职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
9.2017年4月11日,将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10.2017年4月底,学院正式发放录取通知书(具体时间以学院网站公布为准)。
第九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工作,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
第四十二条 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考试、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十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四十四条 退费办法
按《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十六条 被学院单招录取的新生,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同样待遇,考生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高职招生考试及录取。
第四十七条 考生录取后,不能转专业,不能转入其他学校。
第四十八条 录取过程中若出现分类别计划、专业计划不平衡,学院可根据实际报考学生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十九条 若单独招生计划未能完成,则将未完成的计划转为四川省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时使用。
第五十条 考生来校参加单独招生考试交通食宿自理。
第十一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五十一条 学院在单独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中及时公布各类信息。
第五十二条 我院单独招生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sccvc.com
2.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028-84686008、028-84686009(可传真)
第十二章 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学院成立纪委监察组,负责单独招生整个过程的纪检、监察工作,及时查处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监督电话:028-84686029。凡是考生对单招考试和录取有疑问,可提请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最终根据教育部文件,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