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6-10-12 14:50
(一)全民性
小学教育的全民性,从广义上说,是指小学教育必须面向全体人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扫除文盲,从整体上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从狭义上讲,是指小学教育必须面向全体适龄儿童。
小学教育的全民性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共同趋势,几乎所有国家的教育都在努力创造条件,确保每个人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确定“争取全民基础教育”计划,要求最大限度地扫除文盲和普及初等教育。1990年3月,在泰国召开了世界全民教育大会,会议主题是“使人人都有享受教育的机会”,会议通过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反复强调的就是,使人人享有受教育权利,向所有的人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
在社会主义新时期,我国的小学教育是全民教育,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使全国各民族的所有儿童都接受社会主义教育的需要。为了保证这一全民性质,国家特别对女童的教育、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教育给予特别的关心,采取了特殊政策;对于残疾儿童的教育也给予了特殊的关注,专门加以保障。
(二)义务性
小学教育面向全体适龄儿童,任何未成年的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肤色、语言、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智能及身体状况不允许的例外),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6~7岁),都必须接受小学教育。因此,小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中具有义务教育的性质,对于每个公民来说,教育机会是均等的,是应当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这里的“义务”一词包括:(1)国家有设立学校以使人民享受教育的义务;(2)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学龄的子女或被监护者就学的义务;(3)全社会有排除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受教育的种种不良影响和障碍的义务。因此,义务教育要求国家、家庭、社会必须给予保障。对受教育者来讲,既是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它又是强制的和免费的:“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于小学教育是依国家法律而实施的基础教育,因而它具有强制性。
(三)全面性
小学教育是向儿童实施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教育。小学教育既不是就业定向的职业技术教育,也不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它是面对全体儿童实施普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在此基础上发展他们的能力,培养他们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心理素质,使他们具备国民应有的一些基本素质,为他们进一步深造创造条件。小学教育是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前提。小学教育是向全体儿童进行的最基本的知识、技能教育,帮助他们学会如何做人,奠定学习、生活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全面性是专业性的预备。只有保证小学教育的质量,才能确保高一级学校的教育质量。儿童接受小学教育的年龄阶段,是人生历程的巨大变化时期,是人的智力、能力和良好习惯形成的最佳时期,小学教育的每一个方面都不可偏废。
小学教育是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环,每年有很多的小孩子进入小学,接受文化知识,相对应的导致小学教育行业人才的紧缺。这是一个发展前景良好,就业方向明确的一个专业。如果学生愿意进入教育行业,欢迎广大考生报考小学教育专业!